我也想知道这个结论可信吗?是会计师给出的答案吗?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同学都有类似疑问。最近我问过两个人,一个是做报税的准专业人士(华人),另一个是房产律师(西人老头,也是专业的fianancial planner,还做estate planning,遗嘱等)。报税的华人说一定要安排好付房贷,抵税等开支,能够清楚表明是夫妻按比例支付相关的费用的,这样万一查税也可以说的清楚;西人律师讲的有所不同,如果做joint tenancy的title那就是夫妻各半;如果做成tenancy in common,是可以定义不同比例,但是据说文件比较麻烦,这还不是主要问题,关键要夫妻必须按照这个比例供款养房,但是在夫妻之间账号转来转去的钱都不算数,除非在高收入和低收入方转钱时有正式的借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否则都会引起税务上的麻烦,加拿大的税是按个人报税的,虽然夫妻间有一个spouse amount,但是个人税务是按照个人收入申报的。这个西人律师不建议搞tenancy in common,因为如果贷款额度搞利息多的话出租房本身净收入也不是太高,没必要搞那么麻烦。
这是我打听来的信息,欢迎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同学们多多交流,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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