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府权力和职能由三个政府分支机构担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宪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机关并赋予了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有关总统的行政权力的规定在第2条。第3条将司法权交给了最高法院和各次级法院,由国会视必要予以确立。在这种“分权”制度下,每个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行使权力,但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制衡”,可以避免权力的集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总统有权否决由国会通过的法令,可以为联邦司法提名任职人选;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颁布的法律或总统采取的行动不符合宪法规定;而国会则可以弹劾总统和联邦司法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