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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加拿大)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关于居民的界定: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具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老人访问期间其 [重要利益中心] 仍然在中国。他们在加拿大没有永久性住所,他们的房产,存款,银行帐号,退休待遇,医疗福利等等所有的一切都在中国。所以他们即使呆在这时间再久也不能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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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钱财税务 / 发一个问了几百遍的问题。探亲父母超过65岁,2013和我们住在一起超过183天,新的签证延期到今年8月,是否可以申报Line 315? 很多人说可以,很多人说不行,晕啊。
    • 只有移民才行吧
      • 敬请拿出证据来
    • 税务局GUIDE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You cannot claim this amount for a person who was only visiting you."
      • 同是与子女同吃同住同劳动,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老头老太太就不是only visiting you;而探亲的老头老太太就是only visiting you,这恐怕根本讲不通吧。CRA并没有要求老头老太太是公民或永久居民或不能是临时居民哟。
        • 尽管我理解你,可是,对于一些懒惰的网友,他们去税务局网站看一眼的力气都没有,如果税务局要求补材料证明,等于害了他们.差不多就算了.
          • 请教大笨象,税务局会要求补什么材料呢?
        • 请问老博,探亲父母如果长期和我们住在一起,就不属于仅仅访问我们的范围了,如果超过183天就可以认为他们符合税务居民条件,就可以申报Line 315了是吧?您是不是有类似的经历成功申报的?谢谢!
    • 税务局Line 315 的说明,有个连接“Answer a few questions”,回答第三个问题Yes立马得到答案,一点也不晕
      • 其实许多人都稀里糊涂这个问题:You cannot claim this amount for a person who was only visiting you. 根本就不知道CRA问的是什么,还夜思呢,早都晕死了。
      • "•your or your spouse's or common-law partner's brother, sister, nephew, niece, uncle, aunt, parent, or grandparent who was resident in Canada." 你应该回答 No, 来探亲的父母不是Canada Residence。 结果会告诉你不能报
        • 探亲的老头老太太与子女住在加拿大的领土上(was resident in Canada),拿得是加拿大临时居民证。
          • 到不能武断的说探亲的父母一定不是resident in Canada,但你这个有点混淆税务居民和居住的概念吧。
    • 《中·加(加拿大)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关于居民的界定: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具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老人访问期间其 [重要利益中心] 仍然在中国。他们在加拿大没有永久性住所,他们的房产,存款,银行帐号,退休待遇,医疗福利等等所有的一切都在中国。所以他们即使呆在这时间再久也不能算加拿大税务局民。
      • 完全同意。有心研究一下的人会知道这种情况不能报。有人就是愿意自以为正确地引申一下得出为自己申报辩护的理由。每年为这事叨叨一遍。对于这种“模糊“的事情,国人如果能放下不去“争取”,相信中国人的形象会好得多。
      • 有点混乱了,如果和父母一起住的是独生子女,那老人只要把国内房子卖了银行账户关了,到这边开个账号再抵押点钱开个信用卡啥的,那是不是生活重心就在这边了就算这边税务居民了?
        那这个税法衡量的标准是神马?比账号和房产吗?和子女同住的老人,除了一个移民身份,生活重心和探亲父母有啥不同?
        • 我说算了吧,别这么纠结。老话说得好,贪小便宜吃大亏。你如果不死心,那就去报,还是有很多人拿到这几百块钱了嘛。你在这里得不到你想要的心理安慰的。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属于我的我一分钱我也要争取,不是我的给我我也会退回去,和贪小便宜无关,和几百块无关。我们是讨论问题本身,不是心态,谢谢!
            • 那么你觉得为什么网上多少年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这种“模糊”是你说的“道”?
              • 就是模糊我看得晕,正因为这样才问啊。如果像买RSP那种板上钉钉的事拿出来问不浪费大家时间吗?
            • 第一你可以给税务局打电话咨询,如果你信不过税务局的电话服务,第二你就直接按你的道理报,结果如何别忘了上来分享,特别是2-3年后有变化别不言声了
              • 如果我的英文可以和税局掰明白这个问题,那也就不用上来问了。这个坛子存在不就是很多问题大家和税局扯不清吗?有哪位大拿英文好帮忙问问? 1-800-959-8281
        • 我的理解是,只要老人把全球收入包括国内的退休金什么的在加拿大报税,就可以在这里claim 那个care giver amount.
          • 这玩笑更开大了,中国来的探亲老人还要向加拿大政府报税(甚至纳税),你叫中国政府情何以堪?我想加拿大政府肯定举双手赞成,别说一个care giver amount,别的AMOUNT可拿的你都可拿去.
            • 所以说啊,没必要为了拿那care giver amount而让老人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这报税那么麻烦嘛。CRA网上说的,老人是resident的就可以报care giver amount.这里的resident是指税务居民。
      • 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你摆在这里来谈有啥意思捏?就好比,驾驶员行车不能用爪机,你却夸夸其谈行人过马路不能用爪机,一个道理
        • 详细说说怎么个风马牛不相及?
          • 通览CRA的guide,根本找不到对老头老太太是否是我国居民(无论何种居民)的强制性要求。CRA只要求老头老太太是子女的父母,英雄不问来处,住在我国的子女家。不要把原居地的习惯思维带到我国来处理问题。
            • 要报税首先得有税务居民身份,光是父母不可以。CRA列了三条要求,清清楚楚,只是关于税务居民那条需要自己看看中加税务协定,不必非得掰开了揉碎了摆在那。写东西引用其他文件太普通了。不要想当然。
              • line315是子女报的,不是要老人家保税
                • 子女能报LINE 315的前提是老人符合CRA列的三个条件。
        • 您接着忽悠。
    • 爱财要理智,税务局不但精明,而且有的是时间精力纠缠纳税人。看看马航的消息,珍惜生命,珍惜时间精力,怪宝贵的。 那些乘客就是一文税款不交,也无济于事了。
      • 听过一个报税讲座,说可以报,但被查的可能性很高,你还要写信解释。最后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