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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佣的税务问题。。。我发现一好文章。。。各位JJ你们自导吗?LOL

首先,咱们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钱没揣到自己口袋里,却还是要算作收入来交税呢?

税法56(2)规定:

A付钱给B;
A同意/愿意付钱给B;
A付钱给B是为了使A自己得利/想让B得利;
若这笔钱直接给A本人,A要报为收入。

如果满足以上全部4点,56(2)规定这笔钱就要算作A的收入,由A报税。

显而易见,地产经纪返佣金符合上述全部条件。Brokerage 公司把一部分佣金直接返给买家,税法56(2)要求算作该经纪的收入,由经纪报税。

有人钻牛角尖,问,作为一个家底丰厚的买家,如果不断买房,不断拿返佣,要不要报税呢?描述的这种情况,返佣对于买家来说已经构成 income from a source, 原则上买家是要报税的。但是,CRA的另一份文件IT-335R2 Indirect Payment, 第13段,如果同一笔钱,按税法双方都要报为收入的,CRA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在同一笔收入上课两次税(not to assess the same income twice)。所以,只要这笔返佣回扣在经纪的名下报了(先报成收入,再作费用referral fee抵扣掉),买家不必报。若用作出租房, 将来卖出时则要把拿到的回扣从购房成本中减去再计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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