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劳动者,和雇主打官司,不管站在第三人的角度谁是谁非,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肯定是一肚子气,认为自己有天大的委屈(其实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都是鸡毛蒜皮,玻璃心,因为很简单,别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自己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带着情绪,容易生气,这一点,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
2.在雇主那边,不管是具体负责的HR,还是他们in-house的律师,还是外聘律师,谁胜谁负,于他们个人而言,是没有太大关系的。对他们来说,官司就是一份工作,他们是可以不带情绪的。至于法官,甚至是劳动者所聘请的律师,更是如此了。
因此,除了劳动者,可能这场游戏中的其他所有人,都是可以不带情绪的。
3.而诉讼,旷日持久,需要的恰恰是不带情绪。带着情绪,就容易“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一旦怒发冲冠,就有可能兵败垓下。因为,诉讼是“步步惊心”,一句话说错,就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可能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4.这一次大统华申请法官即席判决(summary judgement),直接驳回我的动议(motion),是大统华的权利,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看了大统华同时送达给我的Notice of Motion and Supporting Affidavit,发现如下问题:
4.1第一个问题,和劳动关系委员会那边的案子有关,我已经申请劳动关系委员会采取相应的动作。详细的,以后有机会再说。
4.2第二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负责的HR不是回中国,需要五月底才回来吗?为啥现在就有时间了?劳动关系委员会那边的案子,和小额法庭的案子,难道不是一个HR负责?为此,查了此次对方给我的Affidavit,宣誓的证人就是那个中国的HR。
4.3第三个问题,送达给我的Affidavit,HR作为证人,3月22日,也就是ta回中国前,已经在commissioner前完成宣誓,然后等了一个多月,直到5月9日提交,给了我和法官7天(含周末)时间看他们提交的材料和四五个判例。
其实,我刚开始,也有点生气。觉得,这不是在玩人吗?不过,转念一想,打官司嘛,双方只要是依法,在法律框架内,一切都是人家的权利。大统华上述4.2、4.3的操作,是人家在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有啥问题呢?所以,我在提交法院的response的文件里面,压根没有提,有那生气的功夫,咱好好研究判例,把工作做扎实!
反倒是,上面4.1提到的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大统华及其律师,之前有点意气用事,给我留下来attack他们的机会,我自己更是要慎之又慎啊!!
5.还好,今天法官在我看来,实际上是提到了大统华留给我和法官的时间太短,所以延期开庭。
6.另外,今天第一次见到了之前两次要和我谈,然后不知为何,又不和我谈,直接把我开除的HR manager。很奇怪,那么大个领导,这种小案子,居然亲自参加庭审旁听。就算是负责的hr回国了,另外派个小兵出庭,庭后向她汇报不是了。这样大的领导,日理万机的,还管这种小破事。
说实话,以前在天朝,涉及上亿元人民币的案子,我们领导都不会出面,都是我这种小喽啰,带一个外部律师就搞掂了,甚至领导很多时候,汇报都懒得听。
7.建议今后打官司的打工人网友,和雇主打官司,一定控制自己的情绪,咱就谈法律,不扯那些有的没的,不要被人抓住把柄。